|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60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49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27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三旺贸易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60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49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27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三旺贸易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雨环责改〔2018〕49号
马鞍山市三旺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8770002L
负责人:张国栋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街道陈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在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街道陈家村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石子破碎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石子破碎加工项目的建设运营,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隐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加工点立即停止石子破碎加工项目的运营作业,5日内拆除生产设备、清理所有物料产品,恢复场地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加工点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石子破碎加工项目建设运营,5日内拆除生产设备、清理所有物料产品,恢复场地原状。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