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59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停〔2018〕1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27 | 名 称: |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马鞍山市采石春华食品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停产整治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59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停〔2018〕1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27 |
| 名 称: |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马鞍山市采石春华食品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停产整治 |
雨环停〔2018〕1号
企业名称:马鞍山市采石春华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8102224G(1-1)
法定代表人:许培保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唐贤街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局2018年8月10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提供豆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文件,擅自在采石唐贤街投入豆制品加工生产营运,且厂区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套建设完善,废水管网建设不规范,存在一定环境污染隐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作出停产整治决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六)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
三、停产整治的履行方式、期限
(一)停产整治的方式
1、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厂区大气、废水污染设施完善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2、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你公司在停产整治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
(二)停产整治的期限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我局将对你公司停产整治情况实施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仁福 电话:0555-2322846
地址:雨山区行政中心南4楼 邮政编码:243011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