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72830370/201808-00094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佳山乡 | 文 号: | 佳办〔2018〕42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03 | 名 称: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雨山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通知 | ||
| 索 引 号: | 772830370/201808-00094 |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佳山乡 |
| 文 号: | 佳办〔2018〕42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03 |
| 名 称: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雨山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通知 |
各村、社区、各成员部门:
现将《雨山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雨林长办〔201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遵照执行。
附件:雨山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
佳山乡林长制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附件
雨山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深做实林长制工作,加强森林湿地资源的管理,根据市林长办《马鞍山市林长巡查工作指南(试行)》(马林长办〔2018〕15号)和《雨山区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雨发〔2018〕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区、乡镇(街道)、村三级林长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和湿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查,是指各级林长对责任区内的森林湿地资源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第四条 各级林长及协助单位应定期对责任区开展巡查,全面掌握森林资源状况,监督下级林长开展巡查工作,研究解决下级林长上报的巡查中发现的重点、难点及跨区域性问题。
第五条 各级林长是责任区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会及协助单位积极开展责任区内的巡查工作,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提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并将巡查情况报告上级林长。
第六条 巡查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分级负责的原则,重点巡查侵占林地(湿地)、开山毁绿、盗采盗伐、滥砍滥伐等破坏森林湿地资源群众反映强烈、举报较为集中、治理管护难度较大的区域热点难点问题。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破坏林地资源行为。包括擅自毁林开垦和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在林区项目建设中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异地占用林地资源行为,非法开矿建厂、采石挖沙等随意侵占林地行为,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破坏林地违法犯罪行为等;
(二)破坏森林、林木资源行为。包括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林木,破坏天然林、人工林、公益林、商品林的行为,违反规定将火源带入林区行为等;
(三)破坏湿地资源行为。包括毁湿开垦行为,在河道、沟渠等湿地倾倒、堆置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超标废水排放行为,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外围水系行为等;
(四)违反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行为。包括擅自猎捕野生动物、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行为,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行为等;
(五)违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行为。包括损伤树皮,攀折树枝,在树杆上钉钉、刻划,在树冠覆盖范围内圈围、挖土、堆放物品或者焚烧物等;
(六)其他影响和破坏森林、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巡查频次
各级林长巡查森林、湿地资源时,应采取实地明查暗访、全面督查、随机询问等方式,开展群众随机访谈、书面问卷调查、查阅佐证资料等,可结合现有林地“一张图”等林业管理科技手段,提高巡查效率和质量。
区级林长、分林长(或委托协助单位)巡查不少于6次/年;
乡级林长(或委托副林长)巡查不少于1次/月;
村级林长(或委托副林长)巡查不少于1次/周。
第八条 问题处置
(一)林长、分林长(或协助单位)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处理,并立足于本级解决;对本辖区内发现问题无法处理的,应向本级(总、副总)林长报告,并向上级林长报告。
(二)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制作交办单(样表见附件2),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各级林长应对整改过程和结果全程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合格并签单销号。
(三)林长接到举报投诉,应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林长巡查情况和问题处置情况纳入林长制考核。
第九条 巡查记录
(一)林长巡查及问题处置情况应如实填写在《林长巡查记录表》(样表见附件1)上,还可采用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记录保存巡查情况,作为《林长巡查记录表》的附件资料。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作《林长巡查情况表》并编印成册,保证各级林长人手一册。
(二)林长协助单位要落实专人及时填写并妥善保存《林长巡查记录表》,在林长每次巡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好的《林长巡查记录表》原件进行拍照或扫描,报送给同级林长制办公室统计备查。
(三)林长(或协助单位)巡查时,应全面收集和检查下一级林长的《林长巡查记录表》,了解掌握下一级林长巡查动态,督办前期交办问题的解决情况,并签署是否销号的意见。
(四)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下一级林长《林长巡查记录表》进行集中检查、汇总,对巡查的频次和督导解决重大问题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信息报送
林长协助单位负责做好分级林长巡查的组织联络和服务保障,跟踪做好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主动向同级林长制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本级林长巡查的组织协调、统计汇总和下级林长巡查的督促指导、考核通报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林长制办公室和本级林长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