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70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31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25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王士武汽车维修点)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70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31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25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王士武汽车维修点)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雨环责改〔2018〕31号
王士武汽车维修点:
负责人:王士武
联系电话:15555504545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南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2018年7月23日调查,发现你加工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汽车维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汽车维修项目的建设运营,且未按规定规范建设危废暂存库,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你加工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加工点立即停止汽车维修项目的运营作业并整改,15日内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整改完成前不得擅自运营作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加工点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汽车维修项目的运营作业并整改,15日内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整改完成前不得擅自运营作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点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