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72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28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25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西南山选矿厂)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72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28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25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西南山选矿厂)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雨环责改〔2018〕28号
马鞍山市西南山选矿厂:
负责人:鲁林荣
联系电话:15555511111
地址:马鞍山市向山镇313省道北侧寨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擅自建设矿石干选、石子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营,场地未硬化,无任何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矿石干选、石子加工项目运营,15日内拆除现场各类生产设备、物料的清理、清运,恢复场地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矿石干选、石子加工项目运营,15日内拆除所有生产设备、清理场地内所有堆存物料,恢复场地原状。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