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73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29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25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美洁洗涤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73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29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25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美洁洗涤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雨环责改〔2018〕29号
马鞍山美洁洗涤公司:
负责人:徐尔义
联系电话:15385558566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三台江东创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擅自建设洗涤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营,且未采取有效水污染防治措施,将未经处理的洗涤生产废水直排外环境,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洗涤服务项目运营,7日内拆除现场各类生产设备、完成物料的清理、清运,恢复场地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洗涤服务项目运营,7日内拆除现场各类生产设备、完成物料的清理、清运,恢复场地原状。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