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7-0000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8〕20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13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晨光高耐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晨光高耐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7-00003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8〕20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13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晨光高耐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晨光高耐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雨环罚法字〔2018〕20号
马鞍山市晨光高耐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86541879T
法定代表人:陶齐荣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向山创业园北区
马鞍山市晨光高耐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8年4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搅拌机未密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厂区内危废暂存库未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存在危险废物废树脂砂、含油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废物代码900-014-13; HW08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49-08,)与其他物品混放,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违法事实有:1、2018年4月27日雨山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8年6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3、雨山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改〔2018〕2号);4、省大气督查组督查交办问题函件及现场检查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8〕20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五)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的事实,参照《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版)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搅拌机粉尘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套建设,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