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1807-00029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责改〔2018〕17号
成文日期: 2018-07-11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南庄村段明武塑料颗粒加工厂)
关  键 词: 马鞍山市雨山区南庄村段明武塑料颗粒加工厂
索  引 号: K16364824/201807-00029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责改〔2018〕17号
成文日期: 2018-07-11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南庄村段明武塑料颗粒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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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南庄村段明武塑料颗粒加工厂)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190            信息来源:  雨山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18-07-11  16:19

            雨环责改〔2018〕17号

马鞍山市雨山区南庄村段明武塑料颗粒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明武 

联系电话:18055536339

地址: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昌明刃具对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2018年7月2日检查:你厂擅自建设塑料颗粒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废编织袋无序堆放,生产环境恶劣,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塑料颗粒加工项目建设(生产),7日内拆除生产设备、清理废编织袋等原料产品,恢复场地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塑料颗粒加工项目建设(生产),7日内拆除所有生产设备、清理所有废编织袋等原料产品,恢复场地原状。我局将依法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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