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7-00020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22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11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赵承锁加工点) |
| 关 键 词: | 赵承锁加工点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7-00020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22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11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赵承锁加工点) |
| 关 键 词: | 赵承锁加工点 |
雨环责改〔2018〕22号
赵承锁加工点:
负责人:赵承锁
联系电话:13855501333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三台路北侧老杨钣金巷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2018年7月6日检查:你加工点擅自建设磁选加工和钢渣、氧化铁皮堆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运营,设备、物料露天堆放,生产环境恶劣,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你加工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磁选加工和钢渣、氧化铁皮堆放项目生产运营,15日内拆除生产设备、清理钢渣、氧化铁皮等物料产品,恢复场地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加工点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磁选加工和钢渣、氧化铁皮堆放项目生产运营,15日内拆除所有生产设备、清理钢渣、氧化铁皮等物料产品,恢复场地原状。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点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