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7-00021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23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11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康居建材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康居建材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7-00021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23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11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康居建材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康居建材有限公司 |
雨环责改〔2018〕23号
企业名称:马鞍山市康居建材有限公司
负责人:程彪
联系电话:13805556167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将场地租赁于马鞍山市半颗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马鞍山市海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生产运营,且两家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营运,且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套建设完善,存在一定环境污染隐患。
两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收回场地租赁权,并督促马鞍山市半颗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马鞍山市海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营运,拆除所有生产设备、现场生产设备、产品和原料,恢复场地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收回场地租赁权,督促马鞍山市半颗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马鞍山市海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立即停止建设生产营运,7日内拆除所有生产设备、现场生产设备、产品和原料,恢复场地原状。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