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7-00028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26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11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富力磁业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富力磁业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7-00028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26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11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富力磁业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富力磁业有限公司 |
雨环责改〔2018〕26号
企业名称:马鞍山市富力磁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810553XM
法定代表人:滕岩松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三台雨山创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水污染防治措施,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外环境,生产厂区作业环境恶劣,且存在建设超出原环评批复范围的内容、设备,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磁瓦加工项目生产运营,立即拆除超出环评批复的建设内容、设备,清理现场,恢复场地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运营,15日内完成现场的拆除、清理、清运,恢复场地原状。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