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7-00030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16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01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澄兴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澄兴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7-00030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16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7-01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澄兴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澄兴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
雨环责改〔2018〕16号
企业名称:马鞍山市澄兴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正水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街道九华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无环保合法手续,且污染防治设施严重不到位,自2015年以来一直被列为我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对象,虽然你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但至今厂区内未落实“两断三清”,存在场地淋溶水污染周边八段沟水系隐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设备,彻底清理、清除场地残存物料,实施“两断三清”,恢复场地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现场各类生产设备、物料的清理、清运,恢复场地原状。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