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1807-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罚法字〔2018〕19号
成文日期: 2018-07-01 名       称: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马鞍山市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K16364824/201807-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罚法字〔2018〕19号
成文日期: 2018-07-01
名       称: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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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451            信息来源:  雨山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18-07-01  18:03

                                                   雨环罚法字〔2018〕19号                                                    

马鞍山市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6835307P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兵

地址:雨山经济开发区永进路 

马鞍山市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18年6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10000吨新型耐磨合金材料生产项目虽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3228日审批),但至今未依法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运营,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环保局2018年6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8年6月5日制作的对潘先松的调查询问笔录;3、雨山区环保局对《年产10000吨新型耐磨合金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及《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雨环责改〔2018〕9号),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作为相对人的适格主体身份;5、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6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8〕19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的事实,参照《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版)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依法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运营,处罚款贰拾万元(小写:¥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 6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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