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6-0001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8〕14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6-19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杰军处置废电路板加工点) |
| 关 键 词: | 李杰军处置废电路板加工点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6-00014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8〕14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6-19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杰军处置废电路板加工点) |
| 关 键 词: | 李杰军处置废电路板加工点 |
雨环罚法字〔2018〕14号
李杰军处置废电路板加工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杰军
身份证号:李杰军32082319760409****
加工地点:马鞍山市雨山区南庄村昌明刃具公司厂房
李杰军处置废电路板加工点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7年12月27日对你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租赁雨山区南庄村昌明刃具公司厂房进行废电路板、废覆铜板的破碎处置分选铜粉项目;
2、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电路板、废覆铜板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3、将废电路板等破碎处置分选提取粗铜粉后产生的废树脂粉渣等危险废物倾倒在厂区外堆积,且无任何防渗、防漏措施,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有:1、2017年12月27日、12月28日雨山区环保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7年12月27日雨山区环保局制作的对韩爱茫的调查询问笔录;3、2017年12月27日雨山区环保局制作的对陈家胜的调查询问笔录;4、2017年12月27日雨山区环保局查封决定书(雨环查封〔2017〕20号);5、2017年12月27日雨山区环保局扣押决定书(雨环查扣〔2017〕2号);6、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属性鉴别报告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7、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计量磅单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告知你加工点负责人李杰军家属叶秀萍关于你加工点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叶秀萍确认于5月11日收到上述告知,并于5月14日提交陈述申请书。陈述认为:1、加工点负责人李杰军因涉本案于2018年2月23日被捕至今,加工点一直处于停产关闭。2、加工点厂房是租赁的,在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是循环利用,零排放,无废水外排。3、由于加工点生产时间不长,因此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树脂粉虽然临时存放在厂门口,但没有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4、废电路板加工在2017年12月27日生产时间很短,李杰军在被捕之前已停止生产,告知书中处罚却以最高处罚要求,但李杰军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法承受。李杰军家属叶秀萍申请:1、请求对废电路板、废覆铜板及破碎后提取的粗铜粉不予没收并对罚款予以从轻照顾。2、对现场设备及时拆除并将临时堆存的树脂粉渣寻找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转移处置。你加工点负责人李杰军家属叶秀萍未对本案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组织审查,并经认真研究,认为:
1、你加工点关于在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是循环利用,零排放,无废水外排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现场调查证据材料表明,你加工点废水收集池无任何防渗、防漏措施,且有软管与池边一深井相连接,直接与外部地下环境联通,同时树脂粉渣收集池西侧有一排水沟直接将部分废水外排至厂区南外侧环境,造成南侧区域部分土壤环境污染,经检测均含有有毒有害重金属物质。
2、你加工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树脂粉虽然临时存放在厂门口,但没有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的理由不成立。废树脂粉渣堆存场所处于露天状态,无任何防渗、防漏措施,仅对渣堆表面覆盖部分彩条塑料布进行遮掩,经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现场取样并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该区域的土壤已经受到重金属污染,后期修复治理费用较大。
3、你加工点废电路板加工在2017年12月27日生产时间很短,李杰军在被捕之前已停止生产,告知书中处罚却以最高处罚要求,但李杰军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法承受的理由我局不予认可。李杰军在未取得废电路板加工环保合法手续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国家明令管控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收集、处置业务,地方偏僻,手段隐蔽,直至2017年12月27日被我局查获、查封,且案发后对我局依法调查不予配合,回避调查,情节恶劣,性质严重,造成的损失巨大,依法依规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你加工点却以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受来寻求减轻处罚,逃避承担严重违法后果于法于规均无依据。
综上,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加工点违法行为成立。以上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8〕5号)及送达回证、你加工点负责人李杰军家属叶秀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请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六)、(十一)款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版)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运营,拆除现场设备,恢复场地原状;
2、罚款人民币合计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
3、对你加工点来源不明的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废覆铜板和破碎加工处置分选提取获得的粗铜粉全部予以没收。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工点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加工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点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8年 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