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6-00010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14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6-19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天瑞磁性材料加工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雨山区天瑞磁性材料加工厂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6-00010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14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6-19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天瑞磁性材料加工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雨山区天瑞磁性材料加工厂 |
雨环责改〔2018〕14号
企业名称:马鞍山市雨山区天瑞磁性材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4MA2RG9RJ4J
经营者:李孝梅
地址:雨山区向山镇桥南村原翻砂厂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5月28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厂(个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磁性材料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生产营运。
你厂(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个人)立即停止磁性材料生产加工项目建设(运营)。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厂(个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运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