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92866134/201810-00060 组配分类: 由区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
发布机构: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马鞍山市雨山金丝利商店商标侵权案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092866134/201810-00060
组配分类: 由区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
发布机构: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马鞍山市雨山金丝利商店商标侵权案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马鞍山市雨山金丝利商店商标侵权案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793            信息来源: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8-06-15  09:24

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雨)市监罚字〔2018〕12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雨山金丝利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南路******;营业执照注册号:92340504MA*******;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百货零售。经营者:汤**;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0521197********;联系方式:13033*******。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3月14日,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315打假活动”对雨山区金丝利商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古井贡五年、八年及十六年原浆酒、古井贡酒献礼版原浆酒、五年、六年、十年及二十年口子窖酒涉嫌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上述物品扣押。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马雨)市监查(扣)字〔2018〕01号。2018年3月19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了鉴定,分别出具了鉴定书,认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其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其进货渠道有两种,有回收私人酒也有串货酒。其中回收私人酒包括二十年口子窖酒8瓶、古井十六年原浆酒6瓶、十年口子窖酒8瓶。串货酒有五年口子窖酒8瓶、六年口子窖酒12瓶、十年口子窖酒6瓶、古井贡酒献礼版原浆酒7瓶、古井五年原浆酒16瓶、古井八年原浆酒4瓶。当事人具体采购及销售价格如下:五年口子窖酒每瓶收70元、销售价每瓶80元,六年口子窖酒每瓶收95元、销售价每瓶110元,十年口子窖酒回收每瓶收180元、串货每瓶收200元、销售价每瓶238元,二十年口子窖酒每瓶收300元、销售价每瓶380元,古井贡酒献礼版原浆酒每瓶收70元、销售价每瓶80元,古井五年原浆酒每瓶收95元、销售价每瓶110元,古井八年原浆酒每瓶收170元、销售价每瓶220元,古井十六年原浆酒每瓶收260元、销售价每瓶320元。2018年3月19日,上述白酒经鉴定为假冒,当事人对此无异议。经计算,至案发查实的违法经营额为13012元。

主要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受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事实经过;

证据四: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第126348号及第3007166号商标注册证,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第10497096号商标注册证,证明了上述公司对相关商标具有独占权;

证据五: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1份、鉴定书2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受委托人工作证复印件2份、鉴定报告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六:我局扣押的涉案白酒71瓶,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种类及数量; 

证据七:涉案白酒售价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事实及售价。

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7日,我局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雨)市监听告字〔2018〕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雨)市监罚告字〔2018〕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行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2、罚款13012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马鞍山汇通支行,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地址:湖西南路时代广场1栋135-13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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