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92866134/201810-00059 | 组配分类: | 由区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马鞍山市雨山区冉帆商行商标侵权案 |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092866134/201810-00059 |
| 组配分类: | 由区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马鞍山市雨山区冉帆商行商标侵权案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雨)市监罚字〔2018〕7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冉帆商行;经营场所:雨山区采石唐贤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4MA******;类型:个体工商户;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烟花爆竹及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杨**;身份证号:340504196*******;性别:男;民族:汉;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八亩塘村********;联系方式:136371******。
2018年2月26日,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古井贡酒厂家投诉称马鞍山市雨山区冉帆商行销售的古井贡酒涉嫌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投诉情况基本属实。为查明事实,经分管局长批准,我局于2018年2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我局于2018年2月26日,在调查厂家投诉时,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中,当场发现当事人销售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献礼版原浆酒5瓶(酒精度40.6%vol、净含量425ml/瓶)、古井贡酒五年原浆酒2瓶(酒精度40.6%vol、净含量425ml/瓶),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上述物品扣押。2018年2月26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书(古鉴第0002288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侵犯该厂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其来源为送货上门,送货人具体信息不详,具体采购品名数量价格如下: 1、古井贡酒献礼版原浆酒5瓶,进货价65元/瓶,销售价80元/瓶;2、古井贡酒五年原浆酒2瓶,进货价100元/瓶,销售价120元/瓶。上述白酒经鉴定为假冒,当事人对此无异议。至案发,上述涉案白酒未售出,当事人销售的侵权白酒违法经营额为640元。
主要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第7045126号及第10497096号商标注册证证明了上述公司对相关商标具有独占权;
证据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1份、授权鉴定委托书各1份、鉴定报告书(古鉴第0002288号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四:涉案白酒7瓶,证明销售侵权白酒的种类及数量。
证据五: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古井贡酒的现场情况;
证据六: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杨其安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品的事实经过。
2018年3月5日、3月9日,本局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雨)市监听告字〔2018〕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雨)市监罚告字〔201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第7045126号及第10497096号商标注册证,证明了该公司对相关商标具有专用权。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既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行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且在自己的商店门前显要位置向消费者张贴致歉信,承诺今后消费者若在本店买到假酒全部退赔,并按照相关法律接受处罚。当事人此次不知自己销售的酒是侵权假酒,承诺今后在正规渠道进货,其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应当给与从轻处罚。考虑到当事人能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减轻危害且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2、罚款1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马鞍山汇通支行,名称: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地址:湖西南路时代广场1栋135-13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