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6-00012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11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6-08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昌明刃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昌明刃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6-00012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11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6-08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昌明刃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昌明刃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雨环责改[2018]11号
企业名称:马鞍山市昌明刃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8514590L
法定代表人:徐思云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向山创业园南区南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2018年6月6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大型刃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加工的建设运营,且存在涉嫌建设超出环评批复范围的内容、设备和工艺,存在一定环境污染隐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大型刃具项目建设(运营),立即拆除超出环评批复的建设内容、设备和工艺,清理现场,恢复场地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运营),30日内完成现场的拆除、清理、清运,恢复场地原状。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