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6-00013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9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6-08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6-00013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9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6-08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
雨环责改[2018]9号
公司名称:马鞍山市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6835307P
地址:雨山经济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2018年6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0000吨新型耐磨合金材料生产项目及年产1.5万吨新型耐磨耐热铸件项目虽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3年2月28日及2015年1月26日审批),但至今未依法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生产现场管理混乱,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不到位,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运转,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待依法履行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完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依法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在未取得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中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