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1806-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罚法字〔2018〕13号
成文日期: 2018-06-07 名       称: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16364824/201806-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罚法字〔2018〕13号
成文日期: 2018-06-07
名       称: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160            信息来源:  雨山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18-06-07  14:55

 

雨环罚法字〔201813

马鞍山市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219664X7

法定代表人:秦旭生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西路1517号

 

马鞍山市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8年6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无滤网棉和活性炭更换记录且滤网棉积尘严重。

以上违法事实有:1、2018年6月1日雨山区环保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省大气督查组督查交办问题函件;3、《关于要求马鞍山市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运整改的通知》(雨环监通〔2018〕20号);4、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6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8〕14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8年 6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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