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1805-00015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责改〔2018〕8号
成文日期: 2018-05-29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半颗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马鞍山市半颗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K16364824/201805-00015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责改〔2018〕8号
成文日期: 2018-05-29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半颗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马鞍山市半颗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半颗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093            信息来源:  雨山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18-05-29  15:03

 

雨环责改〔20188

企业名称:马鞍山市半颗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Q41RL2E

法定代表人:叶会军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街道康居建材公司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2018年5月23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材、瓷砖用粘合剂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生产营运,且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套建设完善,存在一定环境污染隐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材、瓷砖用粘合剂加工生产项目建设(运营),立即清理现场生产设备、产品和原料,恢复场地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运营),10日内完成现场各类生产设备、产品和原料的清理、清运,恢复场地原状。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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