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5-00025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改〔2018〕1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29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九华村王宗琪小炼铁)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九华村王宗琪小炼铁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5-00025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改〔2018〕1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29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九华村王宗琪小炼铁)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九华村王宗琪小炼铁 |
雨环改〔2018〕1号
马鞍山市九华村王宗琪小炼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宗琪
地址:雨山区采石街道九华村老鑫洋永磁公司对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2018年5月1日调查:你户擅自建设冲天炉熔炼面包铁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生产环境恶劣,冲天炉炼铁属于淘汰落后工艺,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户立即停止冲天炉熔炼面包铁项目建设(生产),拆除生产设备、清理原料产品,恢复场地原状,并依法对你户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冲天炉熔炼面包铁项目建设(生产),3日内拆除所有生产设备、清理所有原料产品,恢复场地原状。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