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5-0000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8〕10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24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明荣) |
| 关 键 词: | 唐明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5-00001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8〕10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24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明荣) |
| 关 键 词: | 唐明荣 |
雨环罚法字〔2018〕10号
唐明荣: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落星村坝头
唐明荣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经调查,发现你户(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运输一车废钢刨花等工业垃圾并在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在雨山区落星村坝头路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环保局2018年5月9日制作的对唐明荣、李军喜的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你户(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14日告知你户(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户(个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户(个人)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8〕1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款的规定,根据户(个人)在违法事实发生后配合调查,我局拟对你户(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清理丢弃现场的钢刨花、废布头等工业垃圾,恢复场地原状;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户(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户(个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户(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8年 5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六十八条第八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