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5-0000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8〕9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24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5-00002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8〕9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24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 |
雨环罚法字〔2018〕9号
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1-1)
法定代表人:殷勇
住所地址:雨山区向山镇313省道北侧
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8年3月22日会同省大气督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要求,厂区破碎车间未完全密闭,部分物料堆场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未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1、2018年3月22日雨山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8年5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3、雨山区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省大气督查组通报问题函件(第四批);5、现场检查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8〕10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在违法事实发生后配合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完善破碎机密闭、物料堆场覆盖、防风围挡等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8年 5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一十七条(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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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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