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5-0000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8〕8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24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九华村王宗奇小炼铁) |
| 关 键 词: | 九华村王宗奇小炼铁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5-00003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8〕8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24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九华村王宗奇小炼铁) |
| 关 键 词: | 九华村王宗奇小炼铁 |
雨环罚法字〔2018〕8号
马鞍山市九华村王宗奇小炼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宗奇
联系电话:13705550511
地址:雨山区采石街道九华村老鑫洋永磁公司对面
马鞍山市九华村王宗奇小炼铁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对你户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户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建设冲天炉熔炼面包铁项目未办理环境影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生产环境恶劣,冲天炉炼铁属于淘汰落后工艺,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环保局2018年5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省大气督查组通报突出问题函件(第七批);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8〕8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五)款之规定,根据你厂在违法事实发生后配合调查,立即开始拆除违法建设的冲天炉等设备的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拆除厂内所有生产设备、清理所有原料产品,恢复场地原状;
2、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8年 5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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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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