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1805-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罚法字〔2018〕7号
成文日期: 2018-05-24 名       称: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关  键 词: 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K16364824/201805-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罚法字〔2018〕7号
成文日期: 2018-05-24
名       称: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关  键 词: 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222            信息来源:  雨山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18-05-24  15:53

雨环罚法字〔20187

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497971X1

法定代表人:沐韬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313省道南侧

 

马鞍山向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8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严格落实环评批复要求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原料棚未完全密闭,上料口喷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部分物料露天堆放,覆盖不完全。厂区内积灰严重。

    以上违法事实有:1、2018年3月22日雨山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8年5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3、省大气督查组督查交办问题函件及现场检查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8〕9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五)款的规定,同时鉴于你公司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落实停产整改措施,并通过市住建委现场核查验收的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公章)

                             2018年 5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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