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1805-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罚法字〔2018〕4号
成文日期: 2018-05-24 名       称: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茂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关  键 词: 安徽茂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K16364824/201805-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罚法字〔2018〕4号
成文日期: 2018-05-24
名       称: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茂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关  键 词: 安徽茂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茂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106            信息来源:  雨山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18-05-24  15:40

雨环罚法字〔20184

安徽茂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500795087380W
法定代表人姓名:徐思雷

地址: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

 

安徽茂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7年6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钛石膏)堆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进行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钛石膏)的堆存、转运,堆存现场未采取规范的防渗、防漏、防流失等防护措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环保局2017年6月19日制作的对徐林昌调查询问笔录;2、2017年6月16日制作的对葛恩功调查询问笔录;3、2017年6月16日制作的对吴平调查询问笔录;4、马鞍山市公安局向山派出所2017年6月14日制作的对葛恩功、胡杨权询问笔录;5、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8〕4号)、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报批钛石膏堆存场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钛石膏转运、堆存,立即对钛石膏堆存现场予以清理,恢复场地原状;

2、钛石膏堆存现场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行政处罚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8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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