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4-0000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法〔2017〕43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4-17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奚会春) |
| 关 键 词: | 奚会春 环保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4-00002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法〔2017〕43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4-17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奚会春) |
| 关 键 词: | 奚会春 环保 行政处罚 |
雨环法〔2017〕43号
奚会春:
身份证号码:34050519630210****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落星村
奚会春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个人)擅自转移工业固体废物一案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转移钛石膏废物至雨山区向山镇落星村,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环保局制作对代兴文调查询问笔录;2、雨山区对奚会春的调查询问笔录;3、雨山区环保局对葛善的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9月25日告知你公司(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个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个人)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预罚[2017]29号)、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个人)在违法事实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的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个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