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92866134/201810-00120 | 组配分类: | 由区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马鞍山市雨山区大家乐烟酒店商标侵权案 |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决定 | ||
| 索 引 号: | 092866134/201810-00120 |
| 组配分类: | 由区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马鞍山市雨山区大家乐烟酒店商标侵权案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决定 |
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雨)市监罚字〔2018〕9 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大家乐烟酒店;经营场所:马鞍山市雨山区映翠花园****;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0460014******;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烟、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零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日用百货零售。经营者:汪**;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2623196********;联系方式155555*****。
2017年12月28日,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马鞍山市雨山区大家乐烟酒店涉嫌商标违法的相关材料及物品移交我局处理。为查明事实,2018年1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12月18日,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河海之蓝白酒11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480ml/瓶)、五年口子窖白酒25瓶(酒精度40.8%vol、净含量400ml/瓶)、六年口子窖白酒18瓶(酒精度41%vol、净含量400ml/瓶),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上述物品扣押。2017年12月18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物品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侵权产品,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另查,2018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烟酒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明光原浆五年白酒3瓶(酒精度40%vol、净含量450 ml/瓶)、明光原浆六年白酒4瓶(酒精度40%vol、净含量450ml/瓶)。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上述物品扣押。2018年1月16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物品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侵权产品,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洋河海之蓝白酒、五年口子窖白酒、六年口子窖白酒,其来源为送货上门,送货人具体信息不详,具体采购品名数量价格如下:1、五年口子窖白酒25瓶,进货价77.5元/瓶,销售价85元/瓶;2、六年口子窖白酒18瓶,进货价105.8元/瓶,销售价115元/瓶;3、河海之蓝白酒11瓶,进货价110元/瓶,销售价120元/瓶。
当事人销售的明光原浆五年白酒和明光原浆六年白酒是上一任店老板在转让店铺的时候遗留下的,涉案商品数量价格如下:1、明光原浆五年白酒3瓶,进货价15元/瓶,销售价24元/瓶;2、明光原浆六年白酒4瓶,进货价30元/瓶,销售价45元/瓶。上述白酒经鉴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此无异议。至案发,上述涉案白酒未售出,当事人销售的侵权白酒违法经营额为5767元。
主要证据:
证据一:马鞍山市工商局案件移交函1份,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民市场监督管理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三:马鞍山市工商局移交我局的现场笔录1份,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民市场监督管理所移交我局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事实经过;
证据五: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第126348号及第3007166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授权鉴定委托书、鉴定报告书各1份;证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当事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六: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第4662735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授权鉴定委托书、鉴定报告书各1份,证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当事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第907270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授权鉴定委托书、鉴定报告书、投诉书各1份,证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当事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八:马鞍山市工商局及雨山区安民市场所移交我局的涉案白酒61瓶,证明销售侵权白酒的种类及数量;
证据九:涉案白酒售价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事实及售价。
2018年3月6日,2018年3月13日,本局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雨)市监听告字〔2018〕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雨)市监罚告字〔201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2、罚款18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马鞍山汇通支行,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地址:湖西南路时代广场1栋135-13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