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92866134/201810-00142 | 组配分类: | 由区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欣烟酒店商标侵权案 |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决定 | ||
| 索 引 号: | 092866134/201810-00142 |
| 组配分类: | 由区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欣烟酒店商标侵权案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决定 |
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雨)市监罚字〔2018〕8 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欣烟酒店
经营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西园路***
营业执照编号:340504600*****;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零售。
经营者:赵**;年龄:47岁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 342623197******;联系方式:13063***** 地 址(住址): 马鞍山市雨山区八村******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12月21日,我局经举报在当事人仓库马鞍山市雨山区八村***房屋内查获420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瓶)共计240瓶。上述白酒经由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厂鉴定,此产品属侵犯该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为查明事实,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8年1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上述420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瓶)系当事人在淘宝网上购买,当事人通过微信方式与卖家取得联系,双方约定55元/箱的价格成交,当事人采购了20箱(每箱12瓶)共计240瓶,通过物流的方式进行发货。当事人以6.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为1560元。至案发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
印件一份,当事人自述材料,相关说明,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420牛栏山陈酿白酒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420牛栏山陈酿白酒价格、数量等事实;
证据四: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厂出具第866912号商标注册证,及相关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产品鉴定报告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为假冒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被我局扣押的240瓶牛栏山陈酿白酒,扣押决定书及涉案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了420牛栏山陈酿白酒的数量、规格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2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雨)市监罚告字〔2018〕1号,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错误,在我局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查处,违法经营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且为初次违法,其涉案白酒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权商品420牛栏山陈酿白酒240瓶;
二、罚款500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马鞍山汇通支行,名称: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 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