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0-12-16
| 索引号: | K16385692/202212-0012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司法 |
| 发文机关: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成文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日期: | 2018-01-25 |
| 发文字号: | 雨政办〔2018〕7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雨政办〔201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落实。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雨山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17〕9号)和《马鞍山市司法局转发<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马司〔2017〕5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体平台建设标准
通过整合资源,重点建设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将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打造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型窗口。
(一)名称和服务场所
区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名称为“雨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现办公地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提升。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乡镇(街道)服务大厅或司法所服务平台建立。
在村(居)一级,实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在村(居)委会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或设立法律服务窗口。
(二)功能职责
实体平台建设在功能职责定位上采用“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X”为拓展职能,引入律师、专业调解、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服务。平台运行采用“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模式运行。
雨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为集多项司法行政职能为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突出综合性、专业性法律服务功能,同时发挥区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的作用。具体包括:
1.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3.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提供专业调解服务,导引律师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务;
5.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
6.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导引相关服务;
7.做好辖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考核工作;
8.接收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作为服务群众的一线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指挥协调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包括:
1.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服务;
2.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
3.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等;
4.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
5.参与指导、考核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6.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或法律顾问作为服务基层农村、社区的法律服务平台,其主要工作职责具体包括:
1.为村民、居民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接受村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
3.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宣传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
4.参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纠纷调处工作;
5.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它管理规定,为村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等村(居)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
(三)建设标准
实体平台选址一般应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办公场所面积应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等相适应,统一场所标识、指引,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寻求帮助。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划分办公区、服务区和等候区等三个区域,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1.办公区除设置必要的管理人员办公室外,还应配备独立的档案资料室,用于业务档案和工作台账资料的存放。
2.服务区设开放式的服务大厅,设置半开放式接待柜台,柜台前应设置座椅。一般还应配备适量的接待室、个别谈话室、调解室等与窗口服务相配套的专门业务用房,便于开展深度法律服务;服务大厅安装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用于办事流程、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网点的宣传和导引。
3.等候区放置法治宣传资料存取架,摆放常用法治宣传资料,配备书写台、意见箱、座椅、饮水机等设备。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立开放式的服务厅,并设置相应接待窗口。服务区域悬挂法律服务导引指示栏,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放置常用法治宣传资料,用于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服务导引。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或法律顾问。设置法律服务公示栏和便民信箱,对外公布本村(居)法律顾问信息,包括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时间等信息,同时公示法律服务目录、法律服务操作流程、法律服务政策规定、法律服务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四)人员配备
实体平台应根据区域内人口规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及业务接待办理数量,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根据中心功能设置,配备3名工作人员,其中中心主任1名,另聘请值班律师1名。设置以下基本岗位:
1.综合接待岗,负责指引寻求律师、律师专业调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基层法律服务等服务事项,解答相关咨询等。
2.法律咨询岗,安排律师等专业人员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3.法律援助岗,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工作。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配备3名工作人员,在充分利用司法所现有人员力量的基础上,有效整合乡镇(街道)和村(居)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等力量参与窗口接待。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或法律顾问。在每个村(居)设立1名法律顾问,由政治素质高、热心公益法律服务以及熟悉农村、社区工作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要在每个村(居)培养3-5名“法律明白人”,帮助法律顾问开展日常法律服务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选址建设阶段(2018年4月底)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现有的位置保持不动,并按要求设置相应功能区。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地点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决定,在站点设置相应功能区。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由乡镇(街道)统一负责,司法所负责指导工作。
(二)人员配备阶段(2018年5月初)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所缺人员由区编办、人社部门负责,聘请律师由区司法局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人员,司法所派驻1名,乡镇(街道)派驻人员各1名,聘请律师1名,聘请律师费用由各乡镇(街道)承担。
村法律顾问经费由各乡镇(街道)承担。
(三)规范运营阶段(2018年6月上旬)
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具有重复性和共同执行的服务和管理内容,统一业务规范,明确办理流程,做到权责清晰、规程明确。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基本台账、信息报送、工作督办、舆情分析和重大事项报告、应急情况处置预案等制度,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完善窗口工作机制,建立来信来访接待、解答咨询、受理申请、登记归档、投诉处理等工作规范,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制度,根据群众需求完善便民利民举措,打造全流程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成立由副区长袁奇为组长、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为成员的工作推进组,加强对三级平台建设的组织协调。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把自己范围内的平台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亲自推动实施。
(二)强化工作保障。基层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力争在政策、经费以及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适应平台服务职责要求,加强工作人员配备,通过抽调选派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律师等多种方式,充实工作力量。
(三)加强评估考核。重点考评进驻法律服务类别、提供法律咨询数量、受理法律援助事项数量、调处矛盾纠纷数量、法治宣传活动数量、电话接听率、网站点击率等。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由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政策和业务水平等作出评价,探索第三方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部门和服务人员考核评价的依据,促进优质服务和高效服务。对于群众满意度高、服务效果显著的服务平台要加强奖励表彰,引导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规范运行,树立司法行政工作为民服务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