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692/201802-0011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17〕86号
成文日期: 2017-12-22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规范的通知
关  键 词: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更新规范
索  引 号: K16385692/201802-0011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17〕86号
成文日期: 2017-12-22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规范的通知
关  键 词: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更新规范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规范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881            信息来源: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12-22  17: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建立资源目录更新长效机制,确保做好全市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在各单位业务中的充分应用。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17号)、《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1430号)和《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规范的通知》(马信组办〔20176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雨山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222

 

雨山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建立资源目录更新长效体制,确保做好全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在各单位业务中的充分作用,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规范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区各政务信息资源单位的数据资源更新。

第四条  区发经委负责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统筹协调、应用管理等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和共享有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信息资源标准规范,制定雨山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二章  更新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数据源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信息资源梳理、归集及共享应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明确分管领导及专项工作联系人。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梳理及目录的编制、维护。依据《马鞍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相关规范,开展本单位内部政务信息资源梳理,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更新制度,数据源单位对数据资源目录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维护和更新,审核通过的数据目录及时提交区发经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数据的完整性、时效性及准确性。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对本部门所掌握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梳理,确定其共享和公开属性,并按照技术标准,在统一的目录系统进行目录编制。编目需确保内容的完整性、逻辑一致性、命名的准确性、描述的可理解性,不得瞒编、漏编、错编。

第八条  政务部门在编目时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信息资源分类,将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类: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其中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组成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对于不予共享类,各政务部门应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由区发经委核定;对于有条件共享,各政务部门需标明其共享范围。

第九条  政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源目录的编制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逐条审核已提交的目录信息,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的目录,应当及时发布;审核未通过的目录,应当及时退回修改。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归集、更新及维护。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时归集新数据,同时根据更新频率要求,对数据资源进行更新及维护。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各数据源单位有信息化平台的,满足政务信息资源数据所在的网络环境及数据特点,首先考虑通过接口或数据库方式进行对接,不得以需要支付各类费用为由拒绝开放接口。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公用。各数据源单位有义务向其他单位提供可以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也有权利从其他单位获得其履行职责所需的政务信息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数据源单位不得拒绝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更新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数据源单位依照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进行数据共享和更新,区发经委可不再提供相关文件。

(二)各数据源单位提供的数据项应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保持一致。

(三)各数据源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更新,发生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做好数据交接工作,并向区发经委报备。

第三章  考核机制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发经委对各数据源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等情况进行评估,结合数据质量、数据更新频率,数据更新方式,数据共享条件等适当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

    第十五条  日常考核是指采用人工监测与技术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数据源单位提供的数据质量,数据更新频率,数据更新方式等进行详细记录,对超时限未提供数据的、数据返还次数多于3次的进行预警纠错,日常考核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采用单位自评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区发经委根据本年度政务信息更新考核方案对各数据源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更新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更新考核每年组织一次,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区发经委依据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制定本年度政务信息更新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各数据源单位对照考核方案进行自查总结,形成自评结果、工作总结和相关证明资料。

(三)区发经委根据考核方案,按照评分细则,对各单位上报的自评材料,逐项进行量化打分,形成年终考核结果。

(四)区发经委根据日常考核、年终考核结果,确定各数据源单位的最终考核结果并予通报。

第十九条  各数据源单位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区发经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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