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802-00112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办〔2017〕85号 |
| 成文日期: | 2017-12-18 | 名 称: | 【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印发《雨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继续沿用) |
| 关 键 词: | 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802-00112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办〔2017〕85号 |
| 成文日期: | 2017-12-18 |
| 名 称: | 【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印发《雨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继续沿用) |
| 关 键 词: | 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雨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8日
雨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雨山区持续快速全面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7. 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危害。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协助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依法规范,各方协同。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及技术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大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具体包括:
(1)雨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雨山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2。
(3)雨山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市和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印发,报区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3。
(4)突发公共事件区以下应急预案。具体包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在区人大和区政协监督下,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的领导下,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及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雨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政府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乡镇、街道机构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区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 3。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区政府组织建立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区各专项应急机构和乡(镇)、街道应急工作机构要加强对预测、预警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信息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整合有关信息资源,依托全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通信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为预测、预警提供决策依据。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参照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的规定。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参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及其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有关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区有关专项应急机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根据研判认定,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各个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均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其中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负责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调整和宣布解除预警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并负责向全省或我市发布、调整和宣布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一般(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相应的专项应急机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区政府的部署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对于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除了应急处置外,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各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3.2.l 信息报告
对于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及监测机构是受理报告、监测复核、先期处置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
各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区政府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区政府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重要信息,并将区领导有关指示传达给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先期处置。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机构和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乡(镇)、街道,要同时向相关乡(镇)、街道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当涂县和其他区的,由区政府及时向当涂县和相关区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向相关市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或争取市政府支持的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组成区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投入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3.2.4 现场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由上级机关领导、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采取措施,组织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组织协调抢修被破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区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经批准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3.2. 5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保证应急需要。
(8)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9)生活保障组: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0)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区政府协调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在事发地实施交通管制,提供气象服务,保障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
事发地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市驻区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区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向区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区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区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对于较大(I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市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于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并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专项应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工作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有关保险理赔,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3.2 调查和评估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对于较大(III级)级别的,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对于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的,由市政府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属于责任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区政府,并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区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报告。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需要区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提出请求;需要市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包括是否向省、提出援助请求,然后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或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由省政府发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省政府组织发布;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市政府组织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抗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乡镇和街道要加强公众应急能力建设,积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4.2 财力保障
区级财政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受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申请市、省级财政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报请国家、省或市政府给予相应补偿或政策扶持。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区发改经信委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委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整合有关医疗卫生资源,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负责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重点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保障
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公园、广场、绿化、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逐步建成一批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布局结构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转移或疏散避难人员的需要。
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公共设施保障
将公共实施保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应急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建设,增强城市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水的基本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4.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研发机构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区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要求,统一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宣传、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针对本地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区纪委(区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查处。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 应急机构联系方式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0555-2345064,2322007。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 件
7.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表述)
本标准为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制定,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流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一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倾、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施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 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员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 ,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7.2 雨山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雨山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
序号 |
预案名称 |
|
1 |
《雨山区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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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雨山区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
|
3 |
《雨山区抗旱应急预案》 |
|
4 |
《雨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
5 |
《雨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
6 |
《雨山区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
|
7 |
《雨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
8 |
《雨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
9 |
《雨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10 |
《雨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
11 |
《雨山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
12 |
《雨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
13 |
《雨山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7.3 雨山区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雨山区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
序号 |
预案名称 |
|
1 |
《雨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
|
2 |
《雨山区商务局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
|
3 |
《雨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
4 |
《雨山区信访维稳应急处突工作预案》 |
|
5 |
《雨山区手足口病防控方案》 |
|
6 |
《雨山区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
7 |
《雨山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
|
8 |
《雨山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预案》 |
|
9 |
《雨山区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10 |
《雨山区处理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11 |
《雨山区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12 |
《雨山区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
|
13 |
《小九华寺正月期间群众自发进香活动应急预案》 |
|
14 |
《雨山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
|
15 |
《雨山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
|
16 |
《雨山区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17 |
《雨山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
18 |
《雨山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19 |
《雨山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