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1-0001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法〔2017〕37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1-23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皖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皖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环保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1-00018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法〔2017〕37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1-23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皖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皖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环保 行政处罚 |
雨环法〔2017〕37号
马鞍山市皖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贻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26849J(1-1)
地址:雨山区采石街道陈家村
马鞍山市皖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出原环评批复生产规模、设备、产能的范围,擅自扩建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且厂区物料堆场处于敞开式堆放状态,未采取密闭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1、2017年5月19日雨山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7年5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预罚[2017]20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同时鉴于你公司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落实停产、采取堆场遮盖等防扬尘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水泥粉磨站改、扩建项目建设,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未重新报批水泥粉磨站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
3、厂区未采取密闭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00)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