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1-0001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法〔2017〕36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1-23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鼎马火锅店(8号龙虾馆))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鼎马火锅店(8号龙虾馆) 环保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1-00019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法〔2017〕36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1-23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鼎马火锅店(8号龙虾馆))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鼎马火锅店(8号龙虾馆) 环保 行政处罚 |
雨环法〔2017〕36号
马鞍山市鼎马火锅店(8号龙虾馆):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4MA2NC8LH1X
地址:春晖家园小区34栋一楼商铺
马鞍山市鼎马火锅店(8号龙虾馆)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15日对你单位(个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餐饮服务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进行餐饮服务项目建设经营,且加工经营场所油烟、废水等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套完善,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有:雨山区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频照片资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22日告知你单位(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个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个人)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预罚[2017]19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个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餐饮服务加工经营营业;
2、未依法报批餐饮服务加工经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营业经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个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餐饮服务加工经营营业,并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