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1-0001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法〔2017〕39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1-23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采石太白楼食品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采石太白楼食品厂 环保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1-00017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法〔2017〕39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1-23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采石太白楼食品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采石太白楼食品厂 环保 行政处罚 |
雨环法〔2017〕39号
马鞍山市采石太白楼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4L109475672
法定代表人:秦德根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唐贤街5号
马鞍山市采石太白楼食品厂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23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豆制品、茶干加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豆制品项目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额捌万伍仟元整。
以上违法事实有:1、2017年5月23日雨山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7年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改〔2016〕53号)及送达回执;4、现场检查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28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预罚[2017]23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你厂在违法事实发生后积极整改,落实停产等整改措施的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豆制品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元整(小写:¥255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