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1-0001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7〕56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1-09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龙翔铸造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龙翔铸造厂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01-00012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7〕56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1-09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龙翔铸造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龙翔铸造厂 行政处罚 |
雨环罚法字〔2017〕56号
马鞍山市龙翔铸造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04000000260(1-1)
法定代表人:刘祖玉
地址:雨山区佳山乡陶庄创业园1800-5号
马鞍山市龙翔铸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重新报批电炉铸造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改变原环评批复的建设内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投资50万元违法建设电炉铸造件生产加工项目。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环保局2017年4月26日、5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7年5月19日、10月3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3、雨山区发经委《关于同意马鞍山市龙翔铸造厂年产4000吨铸造件技改项目备案的函复》(雨发经【2017】181号)、现场检查照片、原环评批复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12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7〕39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你公司在违法事实发生后态度良好,积极停建整改,配合调查,补办环评文件编制重新报批手续的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立项投资总额五十万元的百分之四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