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92866134/201712-00198 | 组配分类: | 由区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马鞍山市雨山区休闲食品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不符案 |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决定 | ||
| 索 引 号: | 092866134/201712-00198 |
| 组配分类: | 由区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马鞍山市雨山区休闲食品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不符案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决定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雨)食药监食罚〔2017〕13 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雨山区休闲食品店;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牛渚路商业综合体****;营业执照号码:340504600******;营业执照号码:SP34050415500******;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烟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和零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方式:1396554****;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违法事实:2017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马鞍山市雨山区休闲食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负责人为焦*,实际经营者为丁**,责令其10个工作日之内前往登记机关办理许可变更。
2017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仍然未对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负责人进行变更,且拒不改正。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证据材料:
证据一:马鞍山市雨山区休闲食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事实;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情况。
2017年8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马雨)食药监听告【2017】18号和(马雨)食药监食罚告【2017】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处罚依据: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依据《食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处罚。
本局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违法后果,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马鞍山汇通支行,名称: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