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692/201712-0022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17〕77号
成文日期: 2017-11-14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雨山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  键 词: 政府投资 城市基础设施
索  引 号: K16385692/201712-0022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17〕77号
成文日期: 2017-11-14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雨山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  键 词: 政府投资 城市基础设施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雨山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119            信息来源: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11-14  08:48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重点工程监管,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不含交通、水利工程)及公益性项目(含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程。

 一、计划编制

 (一)项目储备

 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区住建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建立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补充。

 (二)项目申报

 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于每年9月底前将拟列入下年度城乡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结合次年“四合一”计划编制报送区住建委。城区基础设施申报项目原则上在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库中筛选,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且已完成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在执行“四合一”计划前提下,实行“建管”分离的形式推进项目建设。

 (三)评估筛选

 对各单位申报的拟列入年度城乡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后,由区住建委牵头召集区发改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征管局、区重点局、雨山国土分局等部门,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土地、征迁总体平衡”和“建设时序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评估筛选,会商研究后,编制年度城乡建设投资计划。

 (四)计划下达

 区住建委于每年10月中旬前完成计划编制,经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后,将年度城乡建设投资计划最迟于每年11月中旬报区政府研究审定,区政府于当年12月中下旬下达次年城乡建设投资计划。

 二、项目审批

 项目实施前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项目前期责任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向区发改经信委申请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用地需求及征迁情况等内容。区发改经信委牵头召集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环保局、区征管局、区重点局、雨山国土分局等部门就项目建设规模、资金平衡、用地、征迁、环保等进行会商论证,形成立项意见,并在项目公示后报区政府研究批复。

 三、项目前期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由区住建委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报批和备案,负责“一书两证”等规划手续报批;征地搬迁报批手续,由区住建委会同区征管局共同负责。

 公益性建设项目前期由项目单位完成立项及报批;项目单位负责完成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报批和备案,负责“一书两证”等规划手续报批;征地搬迁等报批手续由项目单位会同区征管局共同负责。项目单位开展上述工作时,区重点局应全程参与,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并在业务环节提供支持。

 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按照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及融资政策有关要求办理。项目前期工作由分管项目单位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管理。

 (一)设计招标

 重点项目或重要工程设计需招标时,项目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项目单位开展上述工作时,区重点局应提供业务支持。

 (二)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城市有关规划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的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方案设计,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洪评、能评等可行性研究阶段法定的前置审批手续后,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经信委;区发改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和资金平衡建议,报区政府研究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初步设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区住建委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在合同约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区发改经信委组织审查批复;公益性项目由项目单位会同区重点局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在合同约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区发改经信委组织审查批复。

 (四)施工图设计

 项目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委托审图机构审查并办理消防、抗灾、人防等审批手续,报市住建委备案。

 (五)项目前期资料移交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区住建委或项目单位及时将全部前期资料列出清单与区重点局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区重点局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六)项目前期费用

 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区财政下拨工程前期专项经费给区重点局支付给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前期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由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给区重点局在前期专项经费中列支,后期纳入工程建安成本一并结算。

 四、项目建设

 项目列入年度城乡建设投资计划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区住建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作为业主委托区重点局代建。公益性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会同区财政局筹措建设资金,项目单位作为业主委托区重点局代建。

 项目建设阶段的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区重点局的领导牵头管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区重点局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实行一项目一聘,项目结束解聘。

 (一)征地搬迁

 1.土地报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区住建委负责完成土地报批资料的收集整理,公益性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报批资料的收集整理,组织上报批准。

 2.任务下达。区征管局根据年度城建投资计划,对已报批的土地下达年度征地搬迁任务和完成时限;并作为征迁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征迁预算、组织安置房源、明确实施单位。

 3.征迁推进。区征管局上报区政府发布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推进和督查。

 4.净地移交。征地搬迁任务完成后,区征管局根据项目特征,分别与区住建委或项目单位办理净地移交手续。

 5.征迁费用。区征管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征地搬迁费用的测算上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征迁费用拨付至区征管局;区审计局对征迁费用进行审计。

 (二)开工准备

 1.工程招标。区重点局负责按照市、区工程招标规定组织工程招标和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区重点局作为责任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2.工程报监。区征管局与区住建委或项目单位办理净地交付手续后移交区重点局,由区重点局向市住建委进行工程报监,办理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并申请领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三)开工审批

 区重点局在各项施工前期报批手续完备后,向区政府报告工程基本情况和开工准备情况,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开工批复。

 (四)工程建设

 1.建设过程管理。开工批复下达后,区重点局负责组织、管理、监督、考核、协调、服务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等单位,围绕工程建设目标和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工程施工,做好科学有效监管。项目单位参与工程建设过程,并对施工环节、施工组织提出合理化建议。

 2.质量安全监管。区住建委依据相关规定,配合市建管处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监管。

 3.工程款拨付。项目投资建设经区政府批准后,区重点局书面向区政府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经区政府分管建设和财政的领导批准后,区财政局以项目为单位将工程建设资金全额拨付给区重点局。区重点局支付工程款按项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4.项目变更。对因政策、水文、地质等因素需要变更原初步设计批复中确定的设计规模、设计内容、设计标准的,项目单位会同区重点局向区发改经信委提出项目变更及调整概算申请,区发改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定。

 5.工程量变更。对于因施工图与现场情况不符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的,属于项目前期工作遗漏或未预见范围的由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提出,属于项目建设过程中新发生变化的由区重点局提出。其中:20万元(含)以下变更,由项目单位或区重点局提出,项目单位或区重点局会同区财政、监察、审计机关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会审形成一致性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变更事项提出单位的领导批准后组织施工;20万元以上变更,由项目单位或区重点局提出并会同区财政、监察、审计机关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现场会审形成一致性意见,经区政府分管建设的领导同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施工。若遇特殊情况,急事先办,及时补办完善手续。

 五、移交评估

 (一)竣工移交

 1.工程验收。在征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区重点局7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接收单位及其它有关方面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备案。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住建委审查、备案,并将包括工程前期审批、财务决算等完整的全套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备查。

 3.决算审计。区重点局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竣工决算报送区审计局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及有关规定拨付工程尾款。

 4.项目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区重点局向区住建委组织移交,公益性项目由区重点局向项目单位组织竣工移交。

 (二)回访评估

 1.工程质量回访。工程质保期满后,区重点局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管养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回访复查,按合同规定办理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2.项目竣工后评估。在工程项目竣工2年后,区住建委和项目单位对项目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价,并将分析研究的结果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出评估报告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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