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 区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区突出环境问题专项督查组:
为切实抓好我区各类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根据省、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要求, 经区领导同意, 决定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书》、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及问题线索、中央和省环保督察转办信访件、省环保督察现场转办、督办问题、2017年度区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整治清单中涉及的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销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号管理
销号管理是指对全区整改责任单位负责的各类整改任务, 经整改达到“整改完成”标准的, 按照一定程序逐个实施核销。
二、销号程序
(一) 现场核查。整改责任单位建立现场核查机制, 对完成整改, 拟申请销号的问题, 进行现场核查, 杜绝虚假报送现象。
(二) 申请销号。整改责任单位经核查认定已经完成整改任务的问题, 应填报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申请表(附件1)、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网上公示表(附件2) , 并附相关整改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报送至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销号。
(三) 网上公示。区整治办对整改责任主体申请销号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完成整改任务、符合销号条件的, 报市环保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整改问题、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电话号码,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 组织复核。区委、区政府三个督查组对网上公示有群众投诉反映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进行逐一复核;对没有投诉反映的问题, 也视情进行抽查复核。
(五) 实施铺号。区整治办对档案资料齐全、网上公示无投诉的问题,实施销号。对实施销号后又有群众投诉,经督查组核实存在虚假整改、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完成后出现反弹的问题, 重新纳入整改任务清单。
三、工作要求
(一) 定期申请销号。请各整改责任单位每周二下午17:00前将申请销号材料报送至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 同时报迭电子材料。联系人: 王继军,电话:2331521、2322637,电子邮箱:813376145@qq.com。
(二) 严肃责任追究。建立追责问责机制, 对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虚假整改的, 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