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2-01-24
| 索引号: | K16385692/201708-0013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政务督查 |
| 发文机关: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政务督查 |
| 成文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日期: | 2017-08-07 |
| 发文字号: | 雨政办〔2017〕58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雨山区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雨政办〔2017〕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落实。
附件:雨山区政府招投标项目流程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雨山区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除上级主管部门为项目单位)招投标活动,以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雨山区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等单位,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以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是指雨山区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等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债和基建专项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雨山区招标办承担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组织协调及监督工作,具体包括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具体负责全区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招标办、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区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须在指定的网站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如实报送区招标办审查、备案;
(二)公告中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依据《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监管规定(试行)的通知》(马政办〔2016〕75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货物、服务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工程类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人民币的;30万元以上的由市公管局统一进场交易。
(二)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人民币的; 10万元以上的由市公管局统一进场交易。已经通过区内集中招投标方式建立采购库的服务项目,可采取简易程序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有以下情形的,应履行相关程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根据政府批准的资金预算,需经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二)另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根据政府批准的资金预算,需经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三)工程以及货物、服务类项目因紧急特殊情况未采取招投标的,应提请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4年七部委30号令)要求,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待特殊情况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区招标办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区招标办备案审查而擅自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经区招标办批准,招标代理机构一般由项目单位在区招标办备选库中选取,方可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区招标办和区审计局对项目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场所进行全程录音摄像的方式现场监督,音像资料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若项目的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放中标通知书。项目单位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招标公告发布回执、评标结果等。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文本并报区招标办备案。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或方案变更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的,依据《关于雨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雨政〔2016〕64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相关文件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雨山区政府招投标项目流程
一、项目单位将政府采购招标(货物、服务类)申请表或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类)申请表会同招标项目相关佐证材料(文件、会议纪要、控制价清单等),报有关分管副区长批准。
二、经区招标办审批后,项目单位从库内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备案。
三、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审定的申请表内容,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四、招标公告经审核后,由区招标办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并统一推送至区政府门户网主站。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项目单位同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五、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约定时间组织开、评标活动。
六、区招标办根据招标情况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区政府门户网主站公布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项目单位同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七、招标代理机构自招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区招标办、区审计局提交工程招标流程涉及的资料、招标代理业务报告书,存档备案。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及时订立书面合同,报区招标办备案,并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合同签订情况。
附:1.雨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类)申请表
2.雨山区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货物、服务类)申请表
附件1
雨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类)
申 请 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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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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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价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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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上级拨款或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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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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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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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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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分管区长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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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招标投标办公室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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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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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四份,项目建设单位、监察局、区招标办、审计局各留一份。
附件2
雨山区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货物、服务类)
申 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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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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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价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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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上级拨款、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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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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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方式及理由(打“√”表示) |
邀请招标 |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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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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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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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 |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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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
项目单位负责人意见 |
申请单位分管区长意见 |
区招投标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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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方式: 日期: 招标代理机构: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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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四份,项目建设单位、监察局、区招标办、审计局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