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692/201708-0010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17〕56号
成文日期: 2017-07-19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区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K16385692/201708-0010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17〕56号
成文日期: 2017-07-19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区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区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3653            信息来源: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7-19  15: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本级预算由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预算及财政单列项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财政单列项预算是指不直接在区直部门预算中反映,在年度预算中单独编列的项目预算(含预备费)。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区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区级财政预算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政府预算体系分别编制。

    第五条  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按照“二上二下”程序统一组织编制。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与批准。

  第六条  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编制范围,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七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将政府一般债务资金和专项债务资金,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八条  加强财政收入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收入预算编制,应当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区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按收入类别和项目科学合理地编制收入预算。

  第九条  支出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要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

  基本支出预算。分为人员支出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按编制(总量)内实有人数和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编制;日常公用支出预算,按编制(总量)内实有人数和分档分类预算定额标准编制。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预算公开评审论证和绩效考评制度。预算部门负责预算项目的筛选、论证,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区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和财力可能,结合专家评审意见、上年度决算情况、当年支出进度、项目预算绩效、资产配置以及存量资金等因素,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其中,由相关部门牵头使用的财政单列项预算,与本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同步评审。相关部门应根据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能要求,早编细编到具体项目,并在“二上”之前履行向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报批程序。

  第十条  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要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与采购项目当年实际资金需求相一致。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预算草案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直各部门预算,并向社会公开;区直各部门自区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并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区级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或区级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三条  各预算部门或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雨政办〔2017〕6号)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预算执行,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上级下达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2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当年收到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在当年11月30日前全部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对于上年结转使用的资金,要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加快支出进度,原则上在6月30日前使用完毕。对于政府采购预算,其中通用资产采购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专项资产采购原则上每年8月31日前执行完毕,采购节约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由本级财政收回。

  第十四条  区财政年初安排的财政单列项预算,已细化到具体用途和实施部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未细化到具体用途或实施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及时提出分配使用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因机构、人员调整或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财政供给政策统一细化安排。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突发事件,急需动支预备费的,由区长审定执行,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备案;其他需动支预备费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区级预算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剂使用的,由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其中涉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调整,由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等需要办理调整预算的,由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无大事、急事、要事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增加预算支出的,由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按规定程序初审后,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单个项目追加支出100万元以上的,依据《中共雨山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规定,报区委常委会议审议。预算追加优先通过调整年度预算支出结构予以解决,调整结构仍无法解决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一般每年7月、11月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按规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条  预算部门或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部门应逐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对部门、单位项目支出实行绩效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要加大违法违纪违规问责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以及民生、扶贫等重点领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对预算执行工作不力的,及时采取通报、核减当年或以后年度支出预算等方式,督促部门加强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区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区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部门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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