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706-00022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改〔2017〕56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6-08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健龙磁性材料经营部)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雨山区健龙磁性材料经营部 违法行为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706-00022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改〔2017〕56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6-08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健龙磁性材料经营部)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雨山区健龙磁性材料经营部 违法行为 |
雨环改〔2017〕56号
马鞍山市雨山区健龙磁性材料经营部
工商营业注册号: 340504600105506
法定代表人:张健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天源科技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2017年5月2日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磁性材料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磁性材料加工生产营运。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为凭:1、雨山区环保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雨山区环保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相关照片及企业信息资料等。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经营部立即停止磁性材料加工建设项目建设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擅自恢复。我局将对你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营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