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706-00017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停[2017]50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6-03 | 名 称: | 责令停产整治通知书(马鞍山市晨远选矿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晨远选矿厂 责令停产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706-00017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停[2017]50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6-03 |
| 名 称: | 责令停产整治通知书(马鞍山市晨远选矿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晨远选矿厂 责令停产 |
雨环停[2017]50号
马鞍山市晨远选矿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04600073909
组织机构代码证:L0868751-6
法定代表人:张碧玉
地址:雨山区向山镇落星村徐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局2017年5月1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能落实原环评批复要求组织生产,未依法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且厂区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套建设完善,存在一定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雨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以及有关现场图片等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作出停产整治决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六)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实施停产整治。
三、停产整治的履行方式、期限
(一)停产整治的方式
1、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厂区污染设施完善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2、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整改方案报我局审批、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你公司在停产整改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未将验收文件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审批、备案不得恢复生产。
(二)停产整治的期限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我局将对你公司停产整治情况实施后督察,并在解除停产整治后进行跟踪检查。如你公司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在恢复生产后又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我局将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和九 电话:0555-2330802
地址:雨山区行政中心南4楼 邮政编码:243011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