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15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无编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5-14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金川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金川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157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无编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5-14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金川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金川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
马鞍山金川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7588651Y(1-1)
法定代表人:徐维松
联系电话:13605550024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向山创业园北区
马鞍山金川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7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电泳车间挥发性有机物吸收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转,喷涂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放;
2、未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3、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不规范,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违法事实有:1、2017年4月17日雨山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4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预罚[2017]2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时鉴于你公司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落实停产等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产,完善危废暂存场所设置及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2、未正常运转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
3、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
4、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不规范,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雨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