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7313546/201705-00022 | 组配分类: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农委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马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转载) | |
| 关 键 词: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
| 索 引 号: | 737313546/201705-00022 |
| 组配分类: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农委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马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转载) |
| 关 键 词: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马鞍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四荒地”或养殖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和在流转期限之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次流转。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
(二)电子竞价;
(三)招投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四荒地”和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已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四荒地”或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的再次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转让、出租、互换、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之外,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互换、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次流转等),鼓励其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六条 转出方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马鞍山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申请书(转出方)》;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
(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申请流转交易的,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须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的决议书;
(五)再次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转出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乡(镇、街道)农经站对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县区(开发园区、新区)农经部门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在《马鞍山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前置审核表》上填写意见。
第八条 通过审核后,转出方向当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产权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受理产权流转申请后,对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登记。
第九条 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马鞍山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交易大厅显示屏公开发布审核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征集受让方。
各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将审核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传送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网及交易大厅显示屏同时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征集受让方。
首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等);
(二)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挂牌期间,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二条 凡对流转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马鞍山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申请书(意向受让方)》;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挂牌期满,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流转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电子竞价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依法、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及时公示交易结果。
第十六条 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成立初期,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十七条 转出方和受让方根据《马鞍山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鉴证申请表》列出的鉴证所需材料清单,向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相关材料和鉴证申请。经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审核合格后,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十八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流转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四荒地”和养殖水面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第二十一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马鞍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受让方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的;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马鞍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或者马鞍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马鞍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