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692/201705-0024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17〕33号
成文日期: 2017-04-29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重大决策事项 合法性审查
索  引 号: K16385692/201705-0024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17〕33号
成文日期: 2017-04-29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重大决策事项 合法性审查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774            信息来源: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4-29  14: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29日


雨山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质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16〕245号)、《安徽省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工作方案》(皖府法〔2016〕47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马政〔2016〕18号)、《关于印发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雨政〔2016〕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提前介入的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主要包括:

  (一)具有探索性、创新性,且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

  (二)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报请区政府批准的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1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

  (四)区政府签署的重大合作框架协议;

  (五)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或者社会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

  二、提前介入的启动

  对列入提前介入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按以下规定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

  (一)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启动。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上报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在相关文字材料或文件初稿形成后,或者合作框架协议草案基本形成、双方会谈前,承办单位应主动致函区政府法制办商请提前介入,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或进行情况说明。必要时,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在启动重大事项时,致函区政府法制办商请提前介入,区政府法制办全程参与。

  (二)区政府办公室启动。对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未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上报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的,应当及时告知区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并通知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区政府法制办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或进行情况说明。

  三、提前介入的方式

  区政府法制办在收到提前介入函、相关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前介入:

  (一)参加相关调研活动、专题会议;

  (二)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加论证会;

  (三)参加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或多方会谈;

    (四)委托法律顾问或法律服务机构研究论证;

    (五)向决策承办单位了解重大事项决策依据、拟采取措施、建议等主要内容。

    四、提前介入的效力

    区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无正当理由,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应予以采纳。

    五、工作要求

  (一)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流程,加强与区政府法制办的沟通联系,确保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落到实处。

    (二)乡镇街道要依据本办法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审查质量。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区政府部门的工作指导,并将各地各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

    (三)对属于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而没有提请区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造成不良影响的,区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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