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704-00007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法〔2017〕12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4-13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玉龙洗涤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雨山区玉龙洗涤厂 违法行为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704-00007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法〔2017〕12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4-13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玉龙洗涤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雨山区玉龙洗涤厂 违法行为 |
马鞍山市雨山区玉龙洗涤厂:
法定代表人:李桂广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04600068766
地址:雨山区三台江川机械制造公司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2017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洗涤服务项目虽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生产至今未依法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洗涤服务项目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待依法履行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