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704-00010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无编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4-11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隆兴玻璃加工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隆兴玻璃加工厂 违法行为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704-00010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无编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4-11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隆兴玻璃加工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隆兴玻璃加工厂 违法行为 |
马鞍山市隆兴玻璃加工厂:
厂长:王礼龙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04600002113(1-1)
地址:雨山区佳山乡三联村大潘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2017年3月23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利用碎玻璃进行清洗后用陶土坩埚生产玻璃纤维的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为凭:1、雨山区环保局2017年3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雨山区环保局2017年3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相关视频资料等。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玻璃纤维加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并依法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生产)。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