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704-00048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办〔2017〕19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3-30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财政资金支出 审批程序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704-00048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办〔2017〕19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3-30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财政资金支出 审批程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促进财政资金审批程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区级财政资金审批范围
本审批程序适用于本级财政管理的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核拨,含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财政预算、预算追加资金和上级财政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审批程序
(一)部门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部门预算资金,是指区财政部门下达(含年初预算和追加)、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项目经费支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由预算部门和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项目经费由预算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及实施进度提出支付申请,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区法院、区检察院、雨山公安分局自行审批)后,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财政代编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批但尚未编制细化预算落实到项目单位的发展类资金、民生类资金、其他项目性资金及年初预留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具体的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初审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分管副区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区长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区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区长审批后,区财政部门将指标和额度下达(或拨款)到部门和单位。
(三)预算追加资金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预算法》,除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突发性事件、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不含上级部门)外,原则上不追加预算,确因特殊情况须追加经费的,由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初审后,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经区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区长审批后,区财政部门将指标和额度下达(或拨款)到部门和单位。预算追加造成预算总支出增加的,由区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汇总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批程序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上级政府下达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专项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上级转移支付和政府性基金上级转移支付。为简化审批程序,确保资金及时下达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纳入年初预算的除外),由区财政部门按上级指标文件要求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区长审批后,区财政部门将指标和额度下达(或拨款)到部门和单位。资金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不需要再向政府提请报告。
三、其它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7年3月30日